開發商在取得了銷售資質之后,一般還是會打廣告,通過這樣的宣傳手段吸引購房者來實際看房、了解情況。但不得不說,有的時候購房者會與開發商之間就商品房廣告產生糾紛,此時最重要的就是確定商品房廣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律霸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一、商品房廣告有沒有法律效力
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實踐中很多開發商還采用在合同的補充條款中將售樓廣告明確排除在合同條款之外的方法來規避自己的風險。自三月中旬起,蘇州市區采用了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明確規定補充約定中不得約定與本合同內容相沖突的、減輕或減免出賣方責任的、加重買受方責任或排除買受方權利的條款。因此,開發商在補充條款中約定售樓廣告不屬于合同條款的法律效力將不被認可。
二、購房者看購房廣告應注意什么
目前房地產業很大比例的糾紛源自房地產廣告內容與真實的情況嚴重不符所致。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商在廣告中把房價標得很低,每平方米僅1500元,但又在后面加了一個不起眼的“起”字;還有,廣告中所標出的價格只是基本價,購房后還需要支付各種各樣的附加稅費等 等。
我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雖然如此,對開發商做虛假廣告的懲罰往往只停留在行政處罰上,而對于購房人的損失,卻因為廣告具有要約邀請的性質而無法賠償。
在此,提醒購房人,不要輕信廣告,一定要作實地考察后再決定是否買房;另一方面如果可能,在簽約時,盡量爭取將廣告內容寫入購房合同中。
我國法律規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等違約責任”。如果售樓廣告屬于要約的,應當視為合同條款,則開發商必須要按照廣告中的承諾繼續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購房人最好請律師陪同,把售樓廣告中影響購房人利益的內容,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清楚,萬一將來發生什么狀況,也能得到解決。
關于商品房廣告一般都是定性為要約邀請的,雖然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能算作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一部分內容,因此要是購房者日后發現商品房的實際情況與商品房廣告上面說的不一致,也是無法追究開發商的法律責任。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商品房預售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最新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
如何避免預售商品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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