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成交后賣家拒絕辦理交房手續怎么辦
1、賣方違約借口多種多樣,有從買方行為里挑刺的,甚至還有裝瘋賣傻、玩消失避而不見的,其中最常見的借口是買方存在違約行為。因為對于賣方來說,這為其依法解約提供了最好的理由。
2、一般房產中介提供的交易合同范本中,對買方各項義務的履行都有明確的期限,而很多買家簽約時,過分信任或者依賴房地產中介,自己并沒有認真研讀交易合同,一不小心就會出現違約。
3、賣方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很多賣家往往以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比如配偶、父母等)、簽約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為借口主張合同無效。
4、雙倍返還定金強制解約。由于房價上漲較快而一般定金數額比較低,雙倍返還定金對于賣家幾乎沒有制約作用,因此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強制解約就成為賣家違約的首選借口。
5、自愿承擔違約金。同定金一樣,違約金本來也是制約賣方違約一個制度保障,而且在常見的二手房中介提供的交易合同范本中,違約金多為交易價格的20%。
二手房買賣成交后賣家拒絕辦理交房手續如何維權
1、買方有三個選擇,主張雙倍返還定金、主張違約金或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是究竟選擇哪一種方式對自己更有利,需要綜合案件的情況分析。”一般來說,在定金和違約金之間,買方更愿意選擇金額更高的違約金。
2、一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比例為交易價格20%,但法院對違約金的支持比例卻不一致,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但毫無疑問的是,在當前惡意違約情形較多的情況下,法院肯定更傾向于打擊不誠信的行為、盡可能高地支持違約金的比例。
3、如果買方對房屋的現實需求非常迫切,或者房產價格漲幅遠超20%,則對于買方來說,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無疑是更好的選擇。但房地產交易自身的特點,決定了法院在判令繼續履行的時候需要考慮更多的因素:即必須具備可操作性或執行性,法院才可能判令繼續履行。
以上就是關于二手房買賣成交后賣家拒絕辦理交房手續的相關內容了,買家選擇違約金支付的話也可以,當然一次性支付高額的違約金對賣方來說也是不小的壓力,賣方普遍也會要求調低違約金的比例,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就會出現糾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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