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是行為犯嗎?
違法發放貸款罪系行為犯或結果犯,即以侵害行為具備一定的情節或者發生一定的危害后果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如果侵害行為未到達嚴重程度,則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對于違法發放貸款行為之罪與非罪的區分,關鍵是從客觀方面進行考察,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行為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行為人基于違反《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而發放貸款,則構成犯罪,如果違反的只是所在單位內部規定,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所發放貸款數額是否巨大。如果未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則不構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損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違法發放貸款罪規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百八十六條。該條文具體規定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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