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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預售商品房制度在我國蓬勃發展,它一方面方便了購房者和開發商的資金周轉,另一方面也存在嚴重的法律風險,這就導致了商品房預售糾紛層出不窮。那么,根據相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應該怎么解決預售商品房糾紛比較好呢?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么解決預售商品房糾紛
正確處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必須針對不同性質的糾紛采取不同的原則:
(一)標的權利瑕疵糾紛及其處理。
標的瑕疵在商品房預售糾紛中占有相當比例,常見的標的權利瑕疵問題和質量瑕疵問題。標的權利瑕疵主要是抵押問題和權利證書,有如下三種處理方式:
1、已經交付并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如果仍存在抵押,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提供擔保或要求退房;
2、已付清房款但沒有交付的,購買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提供擔保;
3、既未付清房款也未交付的,購買方在享有知情權的基礎上,與開發商協商解決。
(二)標的質量瑕疵糾紛及其處理。
質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積縮水、質量標準與宣傳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個別地方影響正常使用等。對于存在質量瑕疵的預售房屋,司法解釋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如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該規定,過于規范,不利于操作,仍須進一步明確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圍。
如果由于開發商的虛假宣傳影響購房方購房意圖的,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如開發商在出售某一棟房屋時,對購房方說,該房前面建一層門面房,某甲因看中該房前面視野好,于是購買二層商品房一套,后來,該開發商為賺取更多利潤,將一層門面房改為二層,此時甲有要求退房并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另外,開發商售房過程中所作的承諾與實際不一致的,法律應規定開發商承擔支付房款20%以上違約金,因為在購房過程中,購房方一般處于弱勢地位,合同中一般對此違約沒有約定,同時有時該類違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致使該類違約出現后,無法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二、預售商品房糾紛如何處理
引起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糾紛的原因具有多方面因素,有的因建房資金不到位,有的因預售方將已預售房屋轉賣而引起等。對于此類糾紛,2003年司法解釋規定了購房方催告權和解除合同權。對于此類糾紛,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1、從切實維護購買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發,開發商在催告后三個月內履行的,同時要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預售方在經催告后三個月內仍不能履行的,購房方有選擇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損失可比照房屋價格上漲或實際損失計算)的權利。
3、對于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約定違約金數額,可按照已付房款額比照銀行逾期還款罰息計算。
我們知道,購買預售商品房的風險比購買現房要大很多,因此,建議大家在購買預售商品房時提前向律師咨詢相關的法律問題,盡可能地避免糾紛的發生;若是不慎陷入糾紛,那么建議您盡快聯系律師,讓律師給您提供有效的幫助。
合肥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內容
2020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最新全文
最新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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