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暫行辦法內容是什么(于2018年元旦正式施行)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的社會監督,加大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中,依法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向社會公布,適用本辦法。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等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向社會公布,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應當遵循客觀真實、依法規范、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指導、監督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工作,并對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勞動保障監察管轄權限對本轄區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實施社會公布工作。
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已公布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再次公布。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已查處結案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向社會公布:
(一)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導致集體上訪等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非法使用或介紹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或死亡等嚴重后果的;
(四)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嚴重損害勞動者健康或導致勞動者死亡的;
(五)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造成嚴重身心損害等后果的;
(六)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勞動保障行政處罰決定并符合申請聽證條件的;
(七)因拖欠勞動報酬以外其他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的30人以上集體上訪等群體性事件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突發事件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第六條 社會公布的內容包括違法主體全稱、登記注冊號碼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違法事實及相關處理情況等。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擬公布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實施社會公布。
社會公布中涉及其他部門或司法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溝通、確認,保證相關信息準確一致。
對法律、法規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公開。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官方網站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同時,選擇當地主要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予以公布。
實施社會公布應當依法運用本級政府社會公布平臺、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及其它相關平臺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信息。
第九條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實行定期和不定期公布相結合方式進行。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半年至少向社會公布一次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季度至少實施一次社會公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各地已公布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摘選,通過國家級主流媒體每半年公布一次。
根據工作需要,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可即時公布。
第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實施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后的10日內,應當將社會公布的內容報送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情況記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并依法開展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第十二條 對公布內容有異議的,由依法查處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復核和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公布內容確有錯誤的,應及時更正。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公布做出具體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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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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