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關機構和人員等責任主體(以下簡稱違法失信當事人),具體包括:
(1)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人員;
(3)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人員;
(4)上市公司收購人、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動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人員。
其中,以違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人員為主。
二、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1、關于中國證監會提供的上市公司相關主體違法失信信息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法》、《公司法》、《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依法處理上市公司及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違法失信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并依法公開違法失信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中國證監會在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后,及時通過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光盤傳遞或者網絡專線等方式向各單位通報違法失信當事人的上述失信信息。根據執法工作的需要,各單位也可以向證監會書面查詢特定機構或者人員的違法失信信息。
各單位將證監會提供的信息作為依法履職的重要參考,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行政管理,也可以視違法失信行為情節的輕重,依法對違法失信的當事人實施懲戒。對于失信主體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消除違法后果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各單位可酌情處理。各單位實施懲戒后,定期將有關懲戒結果反饋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2、關于各單位提供的上市公司相關主體違法失信信息
中國證監會定期向備忘錄各簽署單位報送屬于聯合懲戒對象范圍的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身份基本信息,各單位根據上述基本信息將對相關機構或者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匯總提供給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也可以在行政許可等監管執法工作中根據監管工作需要書面查詢各單位對特定機構或者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以及人民法院被執行人和失信執行人信息。
中國證監會在行政許可審核、日常監管檢查以及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的情節認定等工作中,根據各單位提供的失信信息實施失信懲戒或者重點監管,定期將失信信息使用情況和懲戒結果反饋各單位,并匯總后反饋國家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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