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8條)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
(三)主體要件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牟利不僅是行為人謀取金錢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為人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為了出國辦理護照,為了升官等等。
處罰
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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