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設立應該采取什么方式
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采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諾信托時,信托成立。
相關知識點
第九條 ?設立信托,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托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托期限、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報酬、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信托終止事由等事項。
第一十條 ?設立信托,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 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
第一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無效: (一)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托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信托;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十二條 ?委托人設立信托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托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于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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