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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各地對房屋出臺的限購政策,有一些想要炒房的人開始打起了擦邊球,選擇用他人的名字買房。不過需要注意,這樣的行為還是比較危險的,畢竟購買的房子是登記在他人名下。那對于這樣的行為是否有效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用他人的名字買房有效嗎
借名買房,指以他人(符合購買條件的人)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府限制購買的房產,名義買房人和實際買房人簽訂合同,約定實際買房人以符合政府規定條件的人的名義買房,等到政府允許轉讓時,再將房產過戶到實際買房人名下。實際買房人支付購房款和額外一筆酬金給名義買房人,也有的是親戚朋友關系則不另付酬金。
借名買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其理由主要應從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的目的考慮,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這項針對特殊人群的優惠政策,在開發安居房和限價房的過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規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安居房或限價房,而原應享受安居房或限價房的人群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初衷,因而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
這也是一種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規避法律的民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 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用別人的名字買房的風險
(1)主觀上的風險,即名義買房人在簽訂合同后反悔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這類風險,尤其是在合同本身有缺陷,且證據難以證明買房款由那一方實際支付的情況下更為嚴重,由于這類合同的雙方,往往具有親朋關系,不重視書面材料,但在現實中,不但朋友,即使同胞兄弟反目也不鮮見,一旦涉訟,實際買房人難以證明自己才是實際付款人,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實際買房人連要求名義買房人返還購房款也成了問題。
(2)客觀上的風險,即不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由于名義買房人領取房產證后,在一定的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在該段時間內,如果名義買房人對他人有債務不能清償,則這套房產有可能被查封甚至進而被拍賣,在這種情況下,已經付款的實際買房人,只能向名義買房人要求返還購房款,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因此,一般情況下不宜借他人名義買房。
面對優惠的安居房、康居房及單位住房,有些人想買確不具備條件,有人就想了借用他人的名字買房。但是用別人的名字買房是有很大的風險的,因為很多時候,房子是以親戚的名義來買的,因此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不重視書面材料,一旦涉訟,實際買房人難以證明自己才是實際付款人,法院也會認定合同無效,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會讓買房者非常頭痛。因此,人們最好是不要借他人的名字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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