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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可能有人會遇到這樣的情況,自己手上有一套閑置的房屋剛出租出去,就有人愿意花錢買房。房主本意當然是想賣房,但又顧及到出售已出租的房屋是否違反了相關法律。那已出租的房屋能夠出售嗎?請跟隨律霸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已出租的房屋能夠出售嗎
根據我國相關政策,已經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均可以上市交易。具體包括:
(一)按照成本價、標準價以及按標準價優惠辦法購買的公有住房;
(二)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安居工程住房;
(三)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四)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指導價格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
(五)按照高于規定成本價的價格購買的安居工程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只要是滿足上述條件,在已經取得了房屋合法產權的情況下,出售房屋并不涉及此房屋是否已經出租,也就是說,已經出租的房屋是可以出售的。不過在具體的實際操作中,出售已經出租的房屋還要注意一些操作細節。
二、出售已出租的房屋要注意什么
已經出租的房屋,由于此時房屋出賣人與承租人具有出租的合同約定,受合同的限制,所以在出售此房屋時形成了房屋出售者也是房屋的出租人、房屋的購買者和房屋承租人三方面的利益關系,必須要謹慎處理。在出售已經出租的房屋時,有兩個概念需要涉及,一個是“優先購買權”,另一個是“買賣不破租賃”。
(一)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是指民事主體在特定買賣的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于他人購買財產的權利。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則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該租賃物的權利。根據本條規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優先購買權僅限于房屋。
在出租合同的存續期間,如果租客滿足了以下條件,都享有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1、在租賃合同的存續期間,并且是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
2、須出賣人出賣其標的物房屋于第三人。不能是贈與、遺贈、繼承、公用征收、征用等非因買賣而轉移標的物,否則對他人的干預即屬過分。
3、在同等的條件下購買。在非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是指承租人與其他購買人在買賣條件上等同,包括買賣的價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4、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將要出賣租賃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購買的意思表示,優先購買權喪失。這說明承租人并不想購買該房屋,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了。
5、出租人須以一定的形式通知承租人。我國現行法律均規定,出租人出售租賃的房屋,應當提前通知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不管是采取書面形式,還是采取口頭形式,只要出租人將其意思表示傳達給承租人即可。
所以,如果您正打算出售已經出租的房屋,應該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承租人確認放棄購買的情況下才可以出租,如若不然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二)買賣不破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是指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一般來說,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當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化時,承租人不能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向新的房屋權利人要求租賃合同繼續履行。但是,承租人有證據證明新的房屋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租賃事實的除外。
當租賃合同未予登記,或者買受人不知道系爭房屋租賃事實的,相應的法律后果不能由買受人承擔。承租人也不能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對抗買受人對房屋處分的權利,不能要求房屋租賃合同繼續履行。同時,出賣人未向買受人告知租賃事實,導致承租人不能主張“買賣不破租賃”而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當認定出租人違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張相應的違約責任。
從上文的介紹中了解到,已出租的房屋是可以出售的。但在出售已經出租的房屋時,一定要把該房屋承租人的意愿一起考慮,如果因未能向承租人說明房屋出售情況或未能考慮到承租人購買意愿而導致房屋出售宣告無效那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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