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變更強制措施是否需要告知報案人
偵查機關對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的,是不需要通知報案人的,如果申請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要通知申請人。
第一百五十七條?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五十八條?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解除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審查,對于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的,看守所應當立即通知辦案機關。
二、公安不出不立案通知書可以嗎
不可以不出具立案通知書。如果本人是報案人,一般會通知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經審查受案后,應當向報案人出具報案回執。如果本人是被偵查對象即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會通知,只有在確定有違法或犯罪行為,需要拘留或傳訊時才會找到本人走相關程序。
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時,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拘留證是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憑證。拘留證應當寫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并蓋有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印章。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于被害人來說,被害人報案后,公安機關有義務出具受案回執。但抓捕犯罪嫌疑人后,沒有法律強制規定公安機關必須通知被害人。
但現行的做法是:
1、對于傷害、殺人等侵害到公安人身權利的案件,公安機關會通知到被害人;
2、對于盜竊等單純侵犯財產的案件,公安機關可能就未必會第一時間通知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偵查機關對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的,是不需要通知報案人的,如果申請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要通知申請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律霸網進行咨詢,律霸網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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