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申請認定工傷是有時限的。9月25日,太原市社保局工傷保險處工作人員稱,不少事故受害人,因為不清楚申請認定工傷是有時限的,常常錯過了最佳的時期,給自己帶來很多不便。該工作人員提醒:申請認定工傷,用人單位申請應在1個月內,個人申請最長時限為1年。
據介紹,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是勞動者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職業病后,由國家或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太原市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因行業類別不同,共有三個標準,由單位負擔。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向有管轄權的市或三縣一市勞動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特殊情況,規定時限內不能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報勞動保障部門可適當延長,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50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企業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市或三縣一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這些情況也視為工傷: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企業后舊傷復發的。”該工作人員稱。
參加工傷保險之后,可以享受的待遇有工傷醫療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其中,工傷醫療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用、康復性治療費用及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傷殘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工傷死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鏈接:
對于“工傷”,不少人容易和“公傷”混淆。其實,“公傷”是相對于非因公負傷而言的,是因公負傷的簡稱,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履行國家、政府、法律賦予的公務過程中受到意外的傷害。但目前法律上只有“工傷”。行政事業單位因公負傷的,比照“工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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