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追訴時效是否可以刑事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如果追訴時效已經過了的話,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所以過了追訴時效的案件也肯定是不予刑事拘留的。
二、刑事案件追訴時效
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各國對追訴時效規定不一,最長的達30年,最短的僅3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才可以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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