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拘留可以追究法律責任嗎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是不會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證據收集注意事項
1、明確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調查收集證據必須目標明確,有的放矢,而案件事實正是通過調取證據查明的,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一般在法律條文中均有明確規定。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規定:“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據此規定,工商機關應當查明的事實包括經營者本身情況的事實、賄賂行為的事實、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事實、賄賂手段的事實以及情節是否嚴重的事實,是否構成犯罪的事實。這些事實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工商機關在辦理同類不正當競爭案件時均必須查明,否則不能定案。
2、應當確立查明事實的標準。在明確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應當進一步根據法律規定明確查明相應案件事實的標準,即工商機關在調取哪些證據的前提下,才能達到證明案件事實的目的,得出最終的事實認定結論,達到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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