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刑事拘留期限內沒有批準逮補執行機關應該怎樣做
執行機關應當釋放或者并更強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釋放,針對的是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形,即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
2、釋放,同時處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執行行政拘留),針對的是罪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追究行政責任。
3、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針對的是沒有逮捕必要和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
相關法律規定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在刑事拘留期限內,檢察機關沒有批準逮捕的,執行機關應該對當事人進行釋放或者變更刑事強制措施。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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