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82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孕婦能不能拘留
我國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懷孕婦女不能拘留的依據是公安部的《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拘留后發現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精神病和其他嚴重疾病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應當通知原裁決機關另行處理。
《民事訴訟法》對于司法拘留的問題,并沒有提出孕婦例外的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陰礙同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司法實踐中,民事案件中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是司法拘留適用最為普遍的一種情形。有了司法拘留的強制性處罰,罰款等才能得到切實執行。
行政拘留之所以把孕婦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人道主義考慮。根據一般推論,司法拘留同行政拘留一樣都是在短時間內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故亦應當類比行政拘留而規定將包括孕婦在內的特殊對象排除在外。但目前的法律規定并非如此。
排除立法因素,就現有法律法規而言,法律并沒有賦予孕婦在司法拘留上的特權,這點是可以肯定的。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關拘留的法律知識,關于拘留與否其實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的,因此犯下案件的人員并不一定會實行拘留。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我們律霸網會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歡迎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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