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不破租賃,是民法的一種原則,是指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的,并不影響房屋原有的租賃權繼續有效。買賣不破租賃保護了承租人的利益,那么,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后果是怎樣的呢?今天,律霸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一、在買受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法律后果
1、租賃關系繼續存在。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第三人,租賃合同對于買受人繼續存在,承租人與買受人之間,無須另外成立租賃合同,買受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時與承租人產生租賃合同關系,成為新的出租人。租賃合同的其他約定,買受人要一并遵守。
2、所有權變動以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時間為準,買賣房屋雙方對此另有約定的依約定。審判實踐中,法律關系交替的時間點很重要。由于房屋買賣而產生租賃合同的主體變更,主體變更的時間點為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時間,也就是房屋權利變更登記的時間。根據《物權法》第14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之規定,該時間點為房屋權利變更登記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之時。
3、移轉于買受人的權利。轉移權利的范圍為租金請求權;承租人提供的擔保,如定金、抵押金、保證金等;合同終止權。但出租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出租人地位的移轉而受影響,獨立存在。
4、移轉于受讓人的義務。租賃物繼續由承租人使用收益,買受人負有使租賃物在租賃期間保持符合約定的用途,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買受人違反上述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在買受人與出租人之間的法律后果
租賃關系繼續存在,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買受人是否知悉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關系,不影響承租人的租賃權。但是,買受人不知道標的物上存在租賃關系,損害了不知情買受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善意的買受人可向出租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合同。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在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返還于出租人以前,原有的租賃關系仍對其存在。
三、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法律后果
出租人不再具有出租人的身份,無權以出租人名義向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也不得行使合同終止權。
所以,房屋先租后買的,并不影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關系,只是承租人需要向買受人繳納房租,出租人的權利義務移轉給新的買受人,買受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維修責任。必要時,您可以委托我們律霸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您。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含義是什么
“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有哪些
承租人能否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要求繼續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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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吉超律師(18646396912),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執業律師,黑龍江大學畢業,碩士研究生,訴訟法學專業。 具有良好的正規法學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通曉國家現行重要法律、法規。自擔任執業律師以來承辦過大量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長期奮斗在法律實踐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反對脫離實踐而空談理論;具有十分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和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實踐經驗;深得當事人一致好評。諳熟國家立法和法學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實踐的最新動態。 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書,不唯錢;不做高高在上的學者,也不做挑詞架訟的訟棍;堅持維護當事人利益至上,維護公平與正義至上,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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