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是如何分類的
(1)根據行政復議裁決效力的不同,可分為終局復議與非終局復議。終局復議是指裁決發生終局性效力行政復議書,這種決定書要求申請人必須執行復議決定,即使不服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非終局復議是指裁決不具有終局性效力的行政復議書。申請人如果不服復議裁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根據行政復議的具體行為和復議機關不同,可作出不同性質的復議決定書,可分為海關、工商、商品檢疫、稅務等行政復議決定書。
(3)按照行政復議書內容規定的執法效力來看,可分為維持原決定書、對申請進行補救的決議書;責成被申請人限期內履行決議書;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撤銷的決定書,或變更原來決定的決議書;對申請人的損失作出賠償的決定書。
其作用是:
(1)維護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權力。正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是對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維持的決定,駁回申請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請求,從而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正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又是對不合法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否決,對受損害者進行救濟。即體現出國家行政機關為人民利益改正錯誤的精神,維護行政機關威信。
(3)有利于加強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受理復議的一般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級機關,通過行政復議活動,對加強內部監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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