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B公司的行政復議申請后,對出具調查反饋函行為是否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復議機關內部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調查反饋函是國家行政機關之間的內部公文,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此對B公司的復議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第二種意見認為,調查反饋函只是出具給法院作為判案的民事證據,并未直接侵犯B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B公司不是合格的復議申請人,因此對B公司的復議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種意見認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一)項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不僅限于行政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也可以成為復議案件的申請人。本案中,某市工商局出具調查反饋函的行為明顯對B公司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影響,因此,B公司應當是合格的復議申請人。
最終,復議機關采納了第三種意見,受理了B公司的復議申請。并根據有關規定,撤銷了某市工商局的調查反饋函。
筆者認為,在復議實踐中,雖然大量法律未明文列舉的行政行為被排除在行政復議范圍之外,但是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全面貫徹落實《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確立的行政復議“以不受理為例外”的原則,積極主動擴大行政復議范圍,引導人民群眾通過行政復議這種方式表達利益訴求,將大部分行政糾紛解決在初發階段,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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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達鴻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廣州律師協會會員,現任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豐富的訴訟和非訴的經驗。擅長處理勞動爭議、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婚姻家庭、公司股權并購及各類刑事案件。自執業以來,承辦過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合同、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同時兼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經辦的刑事案件中,有多人被取保候審或被宣告緩刑;在經濟合同事務以及債權債務方面,從事法律成功的為當事人追回多催不還的欠款以及貨款;在勞動工傷方面,為勞動者追回拖欠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工傷事故方面,抓住關鍵點,成功為當事人申請認定為工傷,實現勞動者的權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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