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權無償轉讓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一、公司債權無償轉讓的法律效力怎么認定
公司無償轉讓債權的,轉讓行為具不具有效力,主要看有沒有侵犯股東的權益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有侵犯的,轉讓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債權轉讓是否要交稅
債權轉讓需要繳稅。
(一)債權轉讓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三)轉讓財產收入;…”。
對于?“轉讓財產收入”的具體含義,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轉讓債權的公司如有超出債權的轉讓所得,應一律并入其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二)印花稅
(1)印花稅采用列舉的方式確定征稅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并未將債權轉讓合同作為應稅憑證。所以除非債權轉讓涉及不動產、股權等財產的轉移,否則應不征收印花稅。
(2)債權轉讓合同不是印花稅所列應稅憑證,所以不用繳納印花稅。
(三)營業稅
企業轉讓債權,從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也沒有繳稅依據。營業稅僅對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處置不動產征稅,而?“債權”的轉讓并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故無須繳納營業稅。
三、轉讓公司債權需滿足的條件
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轉讓雙方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轉讓的債權是可讓的。
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
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
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必須有轉讓通知,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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