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形。那么,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是什么?房屋買賣合同解除需要具備什么條件?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有哪些情形?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1)、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解除合同的行為不會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屬于協議解除,只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徑直解除,一般不會產生什么矛盾。
(2)、當事人的合同中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的,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開發商超過三十日不能交付商品房的,購房者有權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那么,當此條件成就時,購房者即可按照此約定主張解除合同。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當不可抗力出現時,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4)、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另一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比如,購房者逾期支付房款,經催告后仍不支付的,開發商可以解除合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著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可以通過通知的方式告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律責任:
另外,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二十四條: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律霸小編為您整理本文。希望您對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以及買賣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責任有更加詳細的了解。實踐中,盡量減少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這樣才能減少損失。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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