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漳州海事局所屬執法機構以自己名義作出的海事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向本局申請復議。
⒈對屬于本局受理范圍的復議申請,申請人應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60日內向本局綜合辦公室提出申請;本局綜合辦公室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5日內將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于本局受理范圍的復議申請,由本局綜合辦公室告知申請人。
⒉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行政復議申請,由本局綜合辦公室在法定時間內組織調查取證,查閱文件資料,制作海事行政復議調查筆錄,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進行審查,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后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時對申請人要求審查的相關規范性文件,根據權限范圍進行處理并予答復。
⒊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法律規定的除外。
⒋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本局所屬執法機構行政負責人在權限內有權依法決定停止執行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并應及時告知本局及申請人。
⒌對局屬執法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行為,由本局綜合辦公室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報局長審批后執行;對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訴訟案件由本局綜合辦公室負責承辦相關應訴事宜;對申請人既不提起訴訟又不執行政復議決定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對以漳州海事局名義作出的海事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廈門海事局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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