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在合同約定租期內占有、使用房屋,并取得合法收益。
(二)優先購買權,即租期未滿時,出租人出賣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購買。
(三)優先承租權,即租期屆滿時,出租人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承租。
(四)按照合同規定使用承租房屋,支付租金。
(五)承租人應當按照房屋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規定,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發現承租房屋有安全隱患的,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六)承租的住宅房屋不得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八)提供真實有效證件,如實填報有關表格,配合相關管理部門的管理;非本市戶籍的承租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暫住登記手續。
(九)非經房屋產權人許可不得轉租;
(十)租賃終止后返還所承租的房屋。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多數時候交納物業管理費都沒有明確約定由哪一方來承擔,而這也經常導致雙方發生糾紛,就承擔物業管理費的主體爭論不休。按照慣例來看,很多時候就算沒有約定,其實這個房屋是哪一方在實際使用,那么最終就由這一方來承擔物業管理費。當然,最好雙方還是做出明確的約定,減少不必要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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