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質量技術監督局法規處
二、辦理職責
㈠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㈡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㈢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
㈣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㈤督促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受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四、辦理條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五、辦理程序
㈠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有規定的除處。行政復議申請,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㈡行政復議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在5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㈢行政復議機構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交送被申請人。
㈣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㈤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㈥行政復議機關應在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㈦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㈧行政復議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印章,并送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㈩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提出行政訴訟。
六、受理復議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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