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二、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書面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到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所在地采取口頭方式申請。對以傳真形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需配合行政復議機構完成申請人的身份、復議事項的審核確認工作,必要時需根據行政復議機構要求到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所在地辦理。
三、需要提供的資料
1、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需提交《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書》,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件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
(3)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2)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四、我們的承諾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將在5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期,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期不超過30日。
五、溫馨提示
1、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
2、申請人對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前,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六、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99號)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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