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被申請人發(fā)送復議申請書副本。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后,應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nèi)將復議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復議機關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資料或者證據(jù),并提出答辯書,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復議。
(2)審閱復議材料。復議人員要審閱的復議材料包括:
①申請人的復議申請書;
②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材料;
③被申請人的答辯書;
④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案情事實和證據(jù)事實,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等。復議人員在審閱復議材料的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上述復議材料有可疑之處,就要對其重新調(diào)查、核實,以最后確定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應。
(3)確定審理方式。在一般情況下,稅務行政復議實行書面審理方式。但是,對于案情重大、案情復雜,或影響較大及復議當事人要求開庭審理的案件,復議機關可以開庭審理。書面審理指的是復議機關對稅務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所提供的各種復議材料進行審查,然后依法作出復議決定的審理方式。書面審理首先要調(diào)查取證,然后召開復議委員會會議,集體討論。在調(diào)查取證的基礎上,就案件的實際情況寫出案件審理報告,復議委員會通過集體研究,討論提出處理意見,由復議委員會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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