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向海關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
1.對海關作出的罰款,沒收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追繳無法沒收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時停止或者取消給予特定減免稅優惠,暫停或者取消與辦理海關手續有關的經營資格,暫停報關員的執業或者吊銷報關員的執業證書及其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海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海關作出的扣留、封存、凍結財產及扣留、封存帳簿、單證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4.對海關作出的責令退運進出境貨物、物品等行政決定不服的;
5.對海關作出的收取保證金、保證函、抵押物、質押物等的決定不服的;
6.對海關作出的有關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7.對海關關于該企業的分類以及按該分類進行的管理決定不服的;
8.認為海關違法收取滯報金、監管手續費等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9.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海關依法頒發資質證、資格證、執業證等證書,申請海關依法審批、登記有關事項,或者申請海關辦理報關、查驗、放行等海關手續,海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10.申請海關履行法定職責,海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1.對海關在完稅價格審定、稅則歸類、原產地、稅率和匯率適用,緩征、減征或者免征稅款,稅款的征收、追繳、補稅、退稅,征收滯納金,從銀行帳號劃撥稅款,拍賣或變賣財產抵繳稅款及其他征稅行為有異議(納稅爭議)的;
12.認為海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可以在復議時一并提請抽象審查的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海關總署、各海關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2.規章不屬抽象審查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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