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有所增加。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復議等。
將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審查范圍。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如果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作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其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二、便民
既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向誰申請行政復議,由申請人選擇。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但對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實行行政復議申請的轉送制度。在某些難以確定行政復議機關的特殊情況下,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該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接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負責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延長。由過去一般15日延長到60日。
三、強化對行政復議機關和被申請人的監督
行政復議機關對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則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及其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下列行為承擔行政復議法的法律責任:
1.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的;
2.不按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
3.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
4.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被申請人的下列行為承擔行政復議法的法律責任:
1.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
2.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
3.對申請人進行報復陷害的;
4.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或者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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