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行政復議程序違法時我們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原處理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行政機關審查該行為并作出決定的制度。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起訴行政機關不是必須先經過行政機關的復議。但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二、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裁判不服怎么辦
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人停止執行。
申訴就是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要求人民法院再審的一種活動,它是針對已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提出的,一審判決、裁定作出后超過上訴期限而未起訴的為生效判決、裁定,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后立即生效。可以提出申訴的是原告、被告、上訴人、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人、第三人,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提出申訴,必須是認為已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有錯誤,因此要求再審。但申訴與上訴不同,上訴時,只要認為判決或者裁定有錯誤,就可以聲明不服,只要不超過上訴期限,就必然引起二審程序。但人民法院對申訴的請求,則要根據原生效判決、裁定是否確有錯誤決定是否再審。因為我國行政訴訟采取兩審終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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