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程序應該向什么機關提起?
一、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向設立這些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二、不服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向設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門申請復議;
三、不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復議;
四、不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復議;
五、不服已被撤銷的行政機關的行為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在本案例中,因該案由某區工商分局的派出機構東南新村工商所辦理,具體行政行為是由東南新村工商所作出的,因此,陳某應當向設立東南新村工商所的某區工商分局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機關的種類
哪些行政機關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機關,也就是具體行政復議案件由哪個行政機關管轄,按照行政復議法規定:
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是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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