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您推薦】江城區律師 榮縣律師 新都區律師 新河縣律師 清鎮市律師 江漢區律師 會理縣律師
(1)什么是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煙、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依此說明,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是具有財產關系的民事合同,不包括身份關系的合同。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憑借行政權力、經濟實力等優勢地位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②合同是多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合同的主體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同的成立是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③合同是從法律上明確當事人之間特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文件。合同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以實現當事人的特定經濟目的。④合同是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之后,對當事人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2)合同的形式有什么要求?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形式。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口頭形式指當事人只有口頭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口頭形式優點在于方便快捷,缺點在于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口頭形式適用于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關系。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以合同書或者電報、電傳、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式等各種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又可分為下列幾種形式:①由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并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字蓋章。②格式合同。③雙方當事來往的信件、電報、電傳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3)合同內容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各項具體意思表示,具體體現為合同的各項條款。《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前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②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③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⑤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傳統合同法上的八大條款并非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的“必備條款”、“主要條款”,缺少了其中的一個或幾個條款,并不當然導致一個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實上,每個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條的規定僅具有提示性意議,并無任何強制效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黃周端律師,中共黨員,福建省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現執業于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為專職律師。黃律師具有多年的法學教育背景,在從事多年的律師執業期間,具有豐厚的法學功底和實踐經驗,條理清晰、庭審應辯能力強。對待任何案件,無論標的大小,都能夠細心專業的分析處理案件。工作作風優良,收費公道,是值得信賴的律師,長期以來一直深受當事人的一致信任及好評。黃律師執業前期辦案廣泛涉及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工傷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債務追償等經濟合同等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辯護等領域的法律事務。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并已成功代理了多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繼承及在爭取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等訴請基本達到當事人的預期效果)、工傷賠償、債權追討、交通事故賠償以及刑事辯護案件,維護了眾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當事人挽回了巨額的經濟損失。這些成功的案件也為其提供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單位: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手機:15980206080。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9號世界金龍大廈16層(附近站點:古三座、樹兜站)QQ:583567300,微信:15980206080、zhouzhou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1-02-23女嬰推拿后身亡,其醫院是否涉嫌醫療事故責任
2021-01-23警察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怎么處理
2020-12-31工傷醫藥費幾個月可以報
2020-12-13專利代理人可以掛靠嗎
2021-01-02交通事故自認全責有什么后果
2021-01-09什么決定交通事故精神賠償額
2021-01-24已判刑事犯罪民事調解書還有效嗎
2021-03-16承兌人不承兌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2021-03-05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2020
2020-12-05吃霸王餐違法嗎
2021-03-21人身損害賠償死亡賠償多少
2020-11-12合同形式的概念
2021-01-13胎兒夭折遺產該如何繼承
2020-12-29涉及刑事案件怎么處理?
2020-11-08職務違法一般怎么處理
2020-11-20兒童在商場受傷,誰應該承擔責任
2021-03-23拆遷安置房有什么優勢
2021-02-08實習協議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質
2020-12-30哪些勞動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調解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