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三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如果沒有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被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有權要求釋放,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釋放。”
這是我1979年頒布的第一步《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拘留的時間最多不能超過7天。
1997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有增加了一款:“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30日。”
據此,無論多么復雜的案件,無論有任何借口,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也不能超過37天。
1980年以前,我國沒有刑事訴訟法,對拘留的期限沒有規定。
我聽說過的一起拘留時間最長的案例。
河北省安平縣抗日民主政府公安局長失蹤案。事情發生在1943年,那時的抗日民主政府沒有辦公大樓,公安局長也也沒有自己的車。一天晚上,公安局長在老鄉家吃完晚飯,帶領一個警衛員小崔到到婦聯主任家“研究工作”。局長進入婦聯主任的家后就把院門插上了。小崔就站在院門外等著,一直等到天亮不見局長出來,便敲門叫局長回去。婦聯主任開門后,不承認局長昨晚來過。
小崔急忙回縣城向縣政府領導匯報。縣長立即決定,把婦聯主任拘留起來。婦聯主任不承認那晚局長來過,到婦聯主任家搜查,也沒有發現什么線索。縣長又決定把警衛員小崔拘留起來。上級領導多次提訊,小崔和婦聯主任的口供始終不變。一個說局長進去沒有出來,一個說局長根本沒有來過。上級領導作出決定:將警衛員小崔好婦聯主任暫時拘留,待查到局長下落再說。
1949年,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署(檢察院的前身),此案便轉交檢察署。檢察署經過審查認為證據不足,不能做出批準逮捕的決定。那時,沒有不批準逮捕必須立即釋放的說法,局長活不見人、死不見尸,這二人就不能釋放。此后,最高檢察署每年來提訊一次,二人口供始終不變。婦聯主任的丈夫據說是位解放軍高級將領,堅信自己的妻子無罪,解放后一直為妻子申訴。小崔家三代貧農,社會關系沒有任何問題,家屬也一直為小崔申訴。二位人犯都是根紅苗正的共產黨員,給他們定其他罪實在沒有借口。1974年,小崔被拘留30年后,病死在看守所。婦聯主任被拘留35年后,于《刑事訴訟法》生效前予以釋放,取保候審。
這是我聽到的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時間最長的案例,大概可以寫入世界之最了。
不知道這二位犯罪嫌疑人(當時的說法稱人犯)和他們的家屬看到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出臺作何感想。讀完這篇文章,你一定會覺得刑事訴訟法多么重要。一定會更珍惜我們今天的法制建設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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