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以上第一種意見在文字上的理解是錯誤的,將“延長至”理解為“延長”。第二種意見將公安機關事拘留的最長時間機械地理解為30天,將它與檢察機關審查批捕的7天時間簡單地割裂開來,法條中的真實意思應是“公安機關拘留后提請批捕的時間最長可至三十天”,不是“刑事拘留時間為30天”。第三種意見是正確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48小時不放人是定罪了嗎
2021-01-24行政機關扣押貨物不開清單該怎么辦
2020-11-24行政訴訟休庭一般多長時間
2020-12-24半月板損傷輕傷認定
2021-01-19傷殘鑒定費用多少
2020-12-10委托律師合同能解除嗎
2020-12-05合同尾款收不回怎么辦
2021-02-21什么是繼承法?
2021-01-14動物園動物因游客挑逗咬人誰負責
2021-01-27顧客乘商場扶梯時受傷誰該賠償
2021-02-12房屋交易中介騙招有幾多?
2021-01-29開發商違反銷售廣告承諾該怎么做
2020-12-15臨時工簽勞動合同后違約該怎么處理
2021-03-10哪些情況下解聘職工要給補償
2021-03-18放假多久算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2021-01-14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二)
2021-01-15勞動者加班的不同薪酬標準是怎樣的
2021-01-05疫情期間不上班工資如何支付
2020-12-29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仲裁申訴時效如何計算?
2021-02-25人壽保險合同內容和投保理賠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