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普及,公安機關通過網上追逃行動,異地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越來越多,網絡追逃已經在打擊刑事犯罪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異地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押解回來的路上刑事拘留時間如何計算的問題也顯得越發重要。筆者認為,應當將押解在途的時間計入刑事拘留時間。理由是:
1.從拘留的實質看,押解在途符合拘留的實質特征。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案件偵查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不同于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它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它也不同于刑事訴訟中的其他措施,拘留的突出特點和實質特征就在于剝奪了人身自由,它是一種相當嚴厲的強制措施。押解的過程同樣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過程,也是對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剝奪。因此,在計算拘留期間時,應當將押解路途時間包括在內。
2.從立法的精神看,押解在途時間不屬于刑訴法中“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范疇。有人認為押解途中的時間不應計入刑事拘留時間,其理由是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從立法的精神看,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期間應當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訴訟文書、當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郵寄訴訟文書以及公安司法機關之間傳遞訴訟文書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時間,而不應包括押解在途的時間。
3.從保障人權的角度看,將押解在途的時間計入刑事拘留時間體現了人權法治的要求。人權保障,體現著一個國家的文明和發展程度,更是一個國家民主法治建設的內在要求。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不僅是對社會中守法公民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障,也包括對違法犯罪人員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障。在執法過程中,執法機關應牢固樹立保障人權的執法觀念,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押解途中的時間不計入刑事拘留時間,那么也就意味著即使嫌疑人將來被判了刑,在途時間也不能折抵刑期,豈不是對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嚴重侵犯。
此外,有觀點反對將押解在途的時間計入刑事拘留時間,主要是考慮到,有時路途時間很長,如果將路上時間計入刑事拘留時間將嚴重影響辦案期限。這種反對的理由筆者不能茍同,法律規定辦案期限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嫌疑人的權利,防止嫌疑人被無限期的羈押而侵犯到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如果為了保障辦案期限而將押解在途的時間排除在刑事拘留時間之外,這無疑是與法律規定辦案期限的初衷相違背,辦案期限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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