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拒捕怎么處罰
一般的拒捕行為不會另立罪名,也不會從重處罰,因為這是本能反應。
但是如果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犯罪嫌疑人拒捕,警察將其擊斃,需要負什么責任
犯罪嫌疑人拒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規定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應當將使用武器的情況如實向所屬機關書面報告。具體規定如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二條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采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
第九條?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三條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應當將使用武器的情況如實向所屬機關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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