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什么情況下可以抓人
《警察法》第九條規定了,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但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或者逮捕的,必須出示相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定程序。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公安機關在一定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對犯罪分子抓捕,而且經過批準之后盤問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希望大家明白。以上這些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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