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申請逮捕期間能否變更強制措施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申請逮捕期間,如果刑事強制措施屆滿的,可以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的。
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逮捕的條件
(一)公安機關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
(二)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摁指印。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三)對被逮捕人必須在逮捕后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立即釋放,并將釋放理由書面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四)對于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家屬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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