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抗訴的條件有哪些
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采納公訴人庭前收集并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第二審程序抗訴中,有權對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只能是同級地方人民檢察院。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可責成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支持抗訴還是撤回抗訴。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決定有提請復議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要按照規定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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