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員可不可以是公司股東
公證員不可以擔任公司股東,公證法明確規定,公證員不得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
《公證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公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在二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
(二)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
(三)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
(四)私自出具公證書;
(五)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六)侵占、挪用公證費或者侵占、盜竊公證專用物品;
(七)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八)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九)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成為公司股東的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
股東需要具備以下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
1.有成為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這是認定股權或股東資格的首要標準。由于出資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應當具有成為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該真實意思表示,自然不應認定為股東。由于意思表示實為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缺乏直接判決和審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夠反映該真實意思表示的外在證據在認定股東資格的過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此類證據主要有:公司設立前關于投資約定的內部協議、簽署的章程、相關股東的證詞等。另外,假如當事人實際享有和行使股東權利,如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權等,從該外在行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為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
2.實際履行出資義務。實際出資是股東對公司最重要的義務,是必要前提和物質基礎,是確認股權和股東資格的重要標準。對于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補足出資,并且拒絕其行使股東權利或通過法定程序取消其股東資格。當然,未出資的股東在依法進行了補投資后,仍然可以恢復其股東權利。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公證員是不可以作為公司股東的,這是因為對于公證行為而言,最應該注重的就是公證員的公平公正,即使是對于公證員的親友以及有本人利害關系的公證都不能夠進行更不用說作為公司股東來進行公證,?如果遇到類似情況的建議可以聯系律師,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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