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參與司法輔助事務工作流程是怎樣的
公證參與司法輔助事務主要涉及以下五個方面的業務:參與調解、參與取證、參與送達、參與保全、參與執行,對于上述五項司法輔助事務,在《關于開展公證參與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使用了同一個術語——“參與”,公證實務中,應當如何理解“參與”?從已有的實踐來看,公證參與司法輔助事務大致可以概括為四種模式,一是申請模式,二是委托模式,三是協同模式,四是進駐模式。
1、申請模式
申請模式指公證參與司法輔助事務需依申請啟動公證程序,這一模式無疑符合《公證法》對公證程序的要求,《通知》確認了法院執行階段的保全證據公證應依申請啟動公證程序,其完整表述是:“經執行機關申請,可以辦理保全證據公證”。
2、委托模式
委托模式已較多地出現在公證參與司法輔助事務的實踐中。?《通知》對于公證參與調解、取證、送達等司法輔助事務都明確了以人民法院委托公證機構為前提。
3、協同模式
協同模式是指法院與公證機構通過共同設置某種組織架構,引入公證機制參與司法輔助事務。
4、進駐模式
進駐模式在多個地方的公證實務中已經成為常見的模式,即公證機構派員入駐法院從事公證調解等司法輔助事務,這一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應。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司法輔助事務的范圍是非常廣闊的,公證參與司法輔助的事物,主要有,參與調解,參與取證,參與送達,保全執行這些,在參與的模式上面,主要有申請委托,協同進駐模式,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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