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所需證據有何要求
審查批捕部門的干警在審查批捕案件中,要具有起訴意識,把審查的重點放在對證據的審查、分析、運用上。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用證據進行論證、分析,切實查清是否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否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注意把握好證據的證明力。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兩個基本的原則,刑事證明標準應堅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每個證據都要查證屬實,并且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求。這是整個案件符合基本?證據確鑿的基礎和前提。
二是證據之間能夠互相印證,證據之間的矛盾能夠合理排除。
三是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情節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四是只有被告人口供?(包括共犯口供一致的)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批捕。五是全案證據必須形成體系,能夠完整地證實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情節,實現整個案件基本事實清?楚。六是犯罪嫌疑人不供或翻供,只要其他基本證據確鑿的,應依證據批捕。
二、不批準逮捕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嗎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不能因為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就不追究刑事責任而釋放被告人;此種情況在當前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中屢見不鮮,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公安司法機關可以從兩方面考慮解決問題:
(一)如果認為該犯罪嫌疑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一定適用逮捕,可以采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其他強制措施,然后依法定程序提出起訴意見。
(二)如果犯罪情節輕微或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應撤銷案件。同時作為受害人張-中本人,在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沒有明確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前提下,不應提起刑事自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我們在逮捕犯人的時候需要每個證據都要查證屬實,并且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求,一定要能夠在確定之后再進行逮捕,因為我們不能冤枉一個好人。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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