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工作的領導和監(jiān)督制約,進一步提高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出立案、逮捕決定的質量,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省級以下(含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決定立案、逮捕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決定立案的,應當在決定立案偵查之日起三日以內,由承辦案件的部門填寫立案備案登記表,連同提請立案報告和立案決定書,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逮捕的,應當在決定逮捕之日起三日以內,由偵查監(jiān)督部門填寫逮捕備案登記表,連同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和逮捕決定書,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四條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相對應的部門應當指定專人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備案材料,對案件是否屬于作出立案或者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管轄、是否符合立案或者逮捕條件、是否有其他應當立案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等進行審查。
對于需要補報有關案件材料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責成下級人民檢察院補報。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通知之日起三日以內,按要求報送。
第五條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備案材料過程中,可以向下級人民檢察院了解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情況。
第六條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十日以內,由承辦人填寫備案審查表,提出是否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立案或者逮捕決定的審查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批。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或者逮捕決定錯誤的,或者發(fā)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應當立案而未立案或者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而未決定逮捕情形的,應當在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后,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直接作出相關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zhí)行。
第七條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zhí)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并在收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書面通知或者決定之日起五日以內,將執(zhí)行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執(zhí)行的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八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協(xié)議離婚后的財產分割
2020-11-12治安拘留10天能探視嗎
2021-02-13滴滴車司機殺人如何判
2021-01-28律師事務所的收費標準
2020-12-24著作權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
2020-12-08借條可以打印再簽字嗎
2021-01-13離婚探視孩子需征求孩子同意嗎
2021-03-11交通違章不處理會上征信嗎
2020-12-17承諾書是否為合同性質
2021-03-14在商場受傷怎么辦,都可以索要賠償嗎
2021-01-31派遣到其他公司員工不同意怎么辦
2020-11-15對于未約定補償金的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有效嗎
2021-03-23九級工傷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嗎
2021-01-08關于拖欠工資和調崗事宜征詢
2021-01-16單位能否辭退拒絕加班的職工
2020-12-29壽險理賠有哪些流程
2021-03-17再保險分出人應收分保賬款的主要內容
2021-02-25女朋友可以成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嗎
2021-02-05淺談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中的責任承擔
2020-11-12保險公司可否直接給付賠償金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