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嫌疑人逮捕應具備哪些條件
犯罪嫌疑人如果同時具備了以下三個條件的,即應當逮捕: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七種。只要有任何一種證據能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即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具體說來,這主要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這里的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
2.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有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如果所犯罪行可能連徒刑都判不了,即表明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就無必要逮捕。
3.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不關押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如有逃跑、毀滅證據,威脅、報復證人,可能重新犯罪等。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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