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的定義是什么
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并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為此,立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
(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
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地辦理。生命垂危時立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公證人證明,公證機關可在審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確認公證。公證員對遺囑有保密義務,進行遺囑公證,可向立囑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處分其財產,對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積極的作用。
遺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shù)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應當寫明執(zhí)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五)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遺囑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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