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并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為此,立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遺囑應包括以下內容: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4)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應當寫明執(zhí)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5)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遺囑公證。
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和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的轉移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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