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或有關單位申辦公證,一般來說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果確有困難,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辦。但是,下列公證事項不得委托他人代辦:(一)遺囑公證;(二)遺贈扶養協議公證;(士)贈與公證;(四)認領親子公證;(五)收養公證;(六)解除收養公證;(七)委托公證;(八)聲明書公證;(九)生存公證;(十)其他與當事人的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辦理這些項目的公證,如果遇到當事人確有實際困難而不能親自前往公證處,申辦時可以由公證員親自前往當事人住所地或者由當事人指定的地點受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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