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是國家的一項法律制度,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在我國,公證具有國家司法證明的性質。1982年4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公證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我國公證的性質、目的和任務。《公證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我國公證具有以下特征:一、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的一種證明活動,是公證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出具的證明;二、公證的證明在法律上有特定的效力,其效力強于一般的證明文書的效力;三、公證的證明文書為國際社會普遍認可和接受,其他的證明文書一般不具有這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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