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文書可以強制執行的,但是要具備下述條件:
(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相關法律規定
《公證程序規則》第五十五條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申請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列入申請執行標的。
《司法部關于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的債權依法轉讓后,受讓人能否持原公證書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問題的批復》(司復[2006]13號)債權人將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的,受讓人持原公證書、債權轉讓協議以及債權人同意轉讓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就爭議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證文書可以強制執行的,但是要具備規定的條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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