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存在哪些問題
偵查是指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公安、檢察機關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定偵查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辦案人員不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根據刑訴法第156條、157條和158條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1個月。但在實踐中,有些偵查人員對于不能按期偵查終結的案件,不按法律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期限,而是自行決定延期偵查。
(二)不及時變更刑事強制措施,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刑訴法第86條和9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分別不同情況在拘留后的3日、7日、30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自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刑訴法第17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10日內或最遲在14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依法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實踐中,有的一般案件,從拘留至逮捕決定作出之日的拘留期限竟超出了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30日。而且在案件不能按期偵查終結時,也不依法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經常是超期羈押、一捕到底,嚴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補充偵查適用的情形
補充偵查有兩種情況,即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的形式、次數: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終結,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
(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的形式和次數: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并提出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但是該建議以2次為限。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合議庭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收集證據的方法有哪些
(一)詢問。詢問是指執法機關或者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者鑒定人陳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詢問是任何案件中都經常使用的證據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訊問。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的方法。訊問的對象限于行政處罰案件中的違法行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訊問的主體限于執法機關,不包括律師。
(三)辨認。辨認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者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的部分。辨認的主體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證人,辨認的對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與案件有某種關聯的人,也可以是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場所。
(四)勘驗??彬炇侵笀谭ㄈ藛T親臨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專門活動??彬炛黧w限于執法機關,律師無權進行勘驗。從收集證據的角度來講,勘驗一方面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的重要途徑,另一方面勘驗筆錄本身也是證據的種類之一。
(五)檢查。檢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進行檢驗的專門活動。檢查的對象是活人的身體,又稱為人身檢查。人身檢查筆錄是其主要的證據形式。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偵查階段存在哪些問題”問題進行的解答,在實踐中偵查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對偵查超期的案件,偵查人員不按法律規定辦理手續、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等。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趙保明律師 男,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014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刑法學碩士學位,研究生學歷。趙律師熟悉刑法、訴訟法、民法、合同法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扎實,思維敏捷,辦案風格嚴謹,始終堅持“以合法方式讓當事人獲得最大利益,為建設法治社會而不懈努力”的辦案理念。 參與辦理的部分刑事案件包括:王某陽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陳某元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職務侵占罪、強迫交易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林某波涉嫌詐騙罪、盜竊罪案,林某威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取保候審),尹某沖涉嫌非法拘禁罪案(取保候審),陳某華涉嫌詐騙罪案(取保候審),張某金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緩刑),陳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減輕處罰),宋某波涉嫌詐騙罪案,李某飛涉嫌行賄罪、受賄罪案、歐某沖涉嫌職務侵占罪案(取保候審),李某瑾涉嫌行賄、受賄罪案,湯某坤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案以及麥某畔涉嫌故意傷害罪案等刑事案件。 參與處理的部分民事案件包括:廣州市某醫院訴某公司合作合同糾紛案,余某兒合同糾紛再審案,陳某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陳某鳳房屋買賣合同糾
樂清市檢察院依法批捕“女孩滴滴順風車遇害案”犯罪嫌疑人鐘某
2021-01-01事實婚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2021-01-23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起訴
2021-03-01行政處罰停產停業多長時間
2020-11-14關于夫妻債務問題裁判的新思路
2021-01-06退婚彩禮應該怎么處理
2020-11-23女方離婚訴狀范本是怎樣的
2021-03-21合同不到期辭退員工賠償幾個月
2020-12-30石家莊教師試用期工資標準
2021-02-27什么是投保單
2021-02-13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及生效條件是什么
2021-02-23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條款
2021-03-24交通保險賠償哪些項目
2020-11-19車子保險沒額度了能再買一份保險
2021-01-03未盡說明義務 事故后應理賠
2020-11-22酒后駕車被撞死保險公司該賠償嗎?
2020-12-30拆遷補償協議沒簽房產證能交嗎
2021-03-10沒有房產證的農村自建房拆遷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2021-03-09廉租房拆遷怎么補償
2021-02-07養殖大棚拆遷維權方法是什么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