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決定開庭日期后,或者開庭審理期間,因特定事由無法在原定審理日期進行審理,而推遲至第一期日繼續審理的訴訟制度。行政訴訟法未規定延期審理的情形,根據審判實踐經驗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延期審理適用下列情形之一: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如證人、翻譯人員)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未決定是否回避或新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尚未確定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合議庭成員因緊急公務或遇特殊情況不能出庭,又無人代替的;
(5)因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而延期審理;
(6)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行政訴訟舉證范圍
1、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原、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范圍是不同的。但在有些情況下,原、被告對同一特定事實卻均需承擔舉證責任。當出現此種舉證責任競合的情形時,應由被告承擔說服責任,原告承擔推進責任。因為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在先,原告起訴被告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在后。被告在為第三人頒發建設規劃許可證時,審查其申請是否符合規劃,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所以,被告一旦為他人頒證,就應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第三人的申請符合規劃,并且未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2、如張某以被告人某建設局為第三人李某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行為影響其通行為由,請求撤銷該證。該案中原告應提交其與第三人房宅之間通道應為多寬的有關規劃性材料;以證明被告的頒證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而根據《城市規劃法》第32條的規定,被告在為第三人頒證前也應審查第三人申請建設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城市規劃,是否影響原告及其他鄰居的通行。所以在訴訟中被告也應提供第三人與原告之間通道應為多寬的有關規劃性材料,以證明自己的頒證行為未侵犯原告的通行權。
行政訴訟的立案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中自然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法人應提交當年度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編委等其他登記部門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明;其他組織應提交營業執照或其核準登記部門出具的資格證明。同時,原告應確認自己的受送達人和送達詳細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并承擔因送達不能而產生相應法律后果。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應是作出所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并提供被告明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的詳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原告應提供與爭議事實有關的符合起訴條件的證據材料并填寫證據清單,注明證據名稱、份數、證明對象及提交時間。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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